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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
学生申诉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平、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学生。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五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是:
(一)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
(二)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申诉人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于学生申诉和保护申诉人隐私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八条 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15人,设主任委员一人,由校长担任,成员是党委书记、主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以及申诉学生所在学院院长、教育主任、辅导员、学校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等组成。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申诉委员会有权要求各学校、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复查或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查证
(三)作出处理决定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处理意见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的提出。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情况致逾期的须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相关证据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于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通知申诉人在规定的期限补充完全。过期不补充完全的,视为撤消申诉。
第十六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登记受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 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出席会议的2/3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与申诉事务有利害关系者,应自行回避。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证据,发回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调查后重新做处理决定。学生仍有异议的,仍可就新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三)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级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以本人签收为原则,邮寄并在校内公告为例外。
第二十一条 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外,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五条 除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师生旁听。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八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九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围绕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相关证人应给予如实回答;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一条 所有听证活动均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