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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使学校印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印章权威性和严肃性,明确印章的使用权限和范围,严格事务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学校印章管理与使用工作,严格遵守本规定。各印章监管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用印。
第三条 学校印章包括学校公章(钢印、红印)、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章(方章)、院长签字章(方章)、学校部门印章及因工作需要刻制的业务专用章、学校合同专用章等。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更换与启用、停用
第四条 学校公章、学校钢印、法定代表人签字章、院长签字章、学校合同章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刻制和启用。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印章,因工作需要刻制公章或专用章,依据学校设立机构的文件,报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由院长办公室出具学校行政介绍信,相关部门负责派专人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
第六条 各部门未经过学校同意擅自刻制带有校名的各类印章,一经发现,学校将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因名称变更需要更换印章的,或因部门印章损坏需要重新刻制的,经部门领导审核,由部门向院长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旧印章的印模。有关报告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由院长办公室出具学校行政介绍信,相关部门负责派专人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
第八条 各部门新印章启用前,院长办公室负责行文启用时间,同时废止旧印章。旧印章应及时交回院长办公室,按规定交至有关部门封存。
第三章 学校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以集团名义行文印发的文件、资料、各类合同等,用学校印章须经集团审批,董事长同意签字后按照用章流程由院长办公室做好备份、登记,方可用印。
第十条 以学校名义对内对外行文,由院长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和用印。
第十一条 本校工作证、学生证、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教师资格证、各类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学历证明)、招生录取通知书、毕业分配通知、成绩表、聘书、奖状等常规证书、证明等,由各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后,出具名册和印章使用审批表,到院长办公室用印并做好登记。
第十二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合同书、协议书、招投标书、意向书,以及向教育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的计划任务书、统计报表、审查表、申报表等重要文本和材料,使用学校公章应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文本(报表),并署名编报人或联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报经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由院长办公室用印并视情况备份留存。
第十三条 财务专用章(包括财务印鉴)的保管使用,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坚持专管专用、票印分管的原则,正确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报奖、成果推广,项目、基金申报,专利立项审批(转让) ,各协会、学会入会等,由科研与国际交流处统一审核,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科研与国际交流处统一到院长办公室用印。
第十五条 教学成果报奖、项目申报,由教务处统一负责审核,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到院长办公室用印。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到外单位联系工作需出具学校介绍信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核,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带印章使用审批表,到院长办公室用印。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外刊登广告、声明等,按事项由主管部门经办人拟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院长办公室用印并视情况备份留存。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需使用学校印章的,参照以上程序办理。非日常性事务使用学校印章的,须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凡申请使用学校印章的,需要在学校OA网下载并完整填写《天津传媒学院印章使用审批表》,申请部门和印章所属部门负责人分别审核签字,并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签字后,按规定程序到院长办公室用印。
第二十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章,由院长办公室负责使用和管理,适用范围限于学生毕业证、学位证,学校行政中层干部任免文件,以及需要使用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章的其他情形。学校钢印仅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和证书(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等)的照片压印,不能独立使用。
第四章 二级单位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二级单位印章应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印章应在办公室内,一般不得携出外用,更不能借与他人使用。因特殊情况需外出用印,必须有保管和使用印章的专职人员在场。
第二十二条 使用二级单位印章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并进行用印登记。重要文件、材料、报表等使用二级单位印章的,院长办公室须保留经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分管校领导签字的底稿或备份留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校授权,校内任何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任何文书。
第二十四条 院长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信笺、空白纸等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章。
第二十五条 二级单位用印程序,参照学校印章使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印章使用和管理的直接主管人员。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用印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违规用印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印章使用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4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