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军兵种、武警部队参谋部,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适应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强军目标根本要求,服务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实施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增强学生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和忧患危机意识,提高学生综合国防素质,教育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制订了《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将《大纲》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大纲》的内容,按照《大纲》要求,切实保障学生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课时、内容和要求的落实。《大纲》于2019年8月起在全国施行,原《大纲》(2006年修订)废止。
教育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2019年1月11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一、课程定位
军事课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必修课程。军事课要以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为遵循,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强军目标根本要求,着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提升学生国防意识和军事素养为重点,为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建设国防后备力量服务。
二、课程目标
普通高等学校通过军事课教学,让学生了解掌握军事基础知识和基本军事技能,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和忧患危机意识,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传承红色基因、提高学生综合国防素质。
三、课程要求
军事课纳入普通高等学校人才培养体系,列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军事课由《军事理论》《军事技能》两部分组成。《军事理论》教学时数36学时,记2学分;《军事技能》训练时间2—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4天112学时,记2学分。课程内容含“必讲(必训)”内容(以“*”标识)和“选讲(选训)”内容(其他未标识者),各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在确保完成“必讲(必训)”内容的基础上,灵活选择“选讲(选训)”内容,但必须完成总学时。
普通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纲施教、施训和考核,严禁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调减、占用教学、训练内容和时数。
四、课程内容
(一)《军事理论》教学内容、教学目标与教学时数。
全文详见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srcsite/A17/moe_1061/s3289/201902/t20190201_3687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