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确保他们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以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教〔2007〕3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教〔2007〕3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07〕4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教〔2007〕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实际情况,参照校学生手册有关奖、助学金评审办法,现将本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望各学院认真落实,遵照执行。
一、评审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
1.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地震重灾区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各二级学院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摸查、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审核评定。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工服务并且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学生。
(二)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同时,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实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制度的院系,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且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达到前20%,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具体规定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或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在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或在校级创新人才方面有突出成绩获得一等奖的。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艺术实践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市级比赛获得前二名,参加校级艺术比赛或的第一名的,参加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等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7.获市级、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
(三)申请高级项目奖助学金评审的学生在落选后自然具有次级项目奖助学金评审的资格。
(四)出现违纪违规处分的学生,无评审奖助学金资格。
(五)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在资助期间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将取消其资助资格;若受到学籍处理(开除、学籍终止、退学、非因病休学等),将停止发放助学金。
二、奖助学金类别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三、奖助学金评选范围
(一) 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为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范围为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评选范围为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四)国家助学金评选范围为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资助标准及依据
根据(津财教〔2007〕36号、津财教〔2007〕37号、津教委〔2010〕138号、津财教〔2007〕40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别为: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3500元/人/年、二等2800元/人/年、三等2200元/人/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一次性足额发放,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次发放。
五、评审时间和程序
(一)2015年10月22- 28日为各二级学院申报、初评、审核、公示阶段。
1.申报 参加评审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要求填写申请表。
2.初评 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按照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学生手册第三章奖学助学办法中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文件要求和本通知精神进行评审。
3.公示 由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将评审结果在本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2015年10月28—30日学生处进行报批、审核、汇总、校内公示阶段。
1.报批 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公示后,于10月28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处学生助学科。
2.学生处审核、汇总后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批,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处助学科报送至天津市教委审批。
六、上报的相关材料
(一)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式三份)双面打印,不得更改表格内容或使用自制表格。
2.获奖学生基本情况的事迹介绍(一式三份)篇幅控制在500字以内。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不得更改表格内容或使用自制表格。
2.《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汇总表》(附件3)(一式一份)。
3.《国家励志奖学金统计表》(附件4)(一式一份)。
(三)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1.《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附件5)(一式两份)不得更改表格内容或使用自制表格。
2.获得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每名学生先进事迹。(一式两份)篇幅控制在500字以内。
(四)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6)。
2.《国家助学金汇总表》(一式一份)(附件7)。
3.《国家助学金统计表》(一式一份)(附件8)。
七、注意事项
在同一学年内:
(一)国家奖学金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不可兼得;
(二)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三)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四)国家助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可兼得;
(五)国家助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可兼得;
(六)国家助学金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可兼得。
附件:1.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2.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3. 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汇总表
附件:4. 国家励志奖学金统计表
附件:5.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6. 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7. 国家助学金汇总表
附件:8. 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2015年10月21日